十三、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 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 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自行 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 同人並得陳述意見;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 絕被害人前開請求。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告知被 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