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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3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一、為協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能完整陳述,本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使被害人得
    自行指定一定人員陪同其接受偵訊,以減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心理可能受到之
    衝擊,爰配合增訂本點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因不諳法律,而未能知悉其有指定一定人員陪同偵訊
    之權利,本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賦予檢察官應告知之義務,以維護被害人之
    權益,爰配合增訂本點第三項之規定。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