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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3
十三、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
      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
      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自行
      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
      同人並得陳述意見;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
      絕被害人前開請求。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告知被
      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3
十三、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
      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
      取適當隔離措施。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14
十四  檢察官對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之訊問,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對
      於智障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
      措施;訊問時,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或成年人,耐心給與
      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