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持機關公函,至轄區建置機關 或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每季至少一次。其監督重點如 下: (一)查核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其門禁管制情形。 (二)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 (三)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逾期監察情事。 (四)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交付。 (五)執行機關有無未請求交付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情形。 (六)通訊監察書及相關資料。 檢察官於執行監督後,應將監督結果陳報檢察長。其監督報告書如 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