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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13
十三、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持機關公函,至轄區建置機關
      或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每季至少一次。其監督重點如
      下:
  (一)查核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其門禁管制情形。
  (二)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
  (三)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逾期監察情事。
  (四)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交付。
  (五)執行機關有無未請求交付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情形。
  (六)通訊監察書及相關資料。
      檢察官於執行監督後,應將監督結果陳報檢察長。其監督報告書如
      附件九。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13
十三、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持機關公函,至轄區建置機關
      或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每季至少一次。其監督重點如
      下:
  (一)查核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其門禁管制情形。
  (二)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
  (三)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逾期監察情事。
  (四)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交付。
  (五)執行機關有無未請求交付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情形。
  (六)通訊監察書及相關資料。
      檢察官於執行監督後,應將監督結果陳報檢察長。其監督報告書如
      附件九。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6
六、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持機關公函,至轄區建置機關或
    執行處所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每季至少一次。其監督重點如下:
(一)查核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其門禁管制情形。
(二)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
(三)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逾期監察情事。
(四)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交付。
(五)執行機關有無未請求交付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之情形。
(六)通訊監察書及相關資料。
    檢察官於執行監督後,應將監督結果陳報檢察長。其監督報告書如附
    件六。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6
六  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持機關公函,至轄區通訊監察執行處所監督通
    訊監察執行情形,每季至少一次。其監督重點如下:
 (一) 查核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其門禁管制情形。
 (二) 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
 (三) 實施通訊監察者,有無逾期監察情事。
 (四) 經檢察長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檢察官授權者,得查閱該檢察機關或
      該檢察官所核發通訊監察書之通話內容錄音或譯文。
 (五) 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銷燬。
    檢察官於執行監督後,應將監督結果陳報檢察長。其監督報告書如附
    表三。

┌──────────────────────────────┐
│ (機關名稱) 監督監察機房報告書                              │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編號│監        督        項        目│監    督    結    果│
├──┼────────────────┼──────────┤
│一  │監察機房工作日誌之記載及其門禁管│                    │
│    │制情形。                        │                    │
├──┼────────────────┼──────────┤
│二  │實施通訊監察有無合法之通訊監察書│                    │
│    │。                              │                    │
├──┼────────────────┼──────────┤
│三  │實施通訊監察有無期監察情事。    │                    │
│    │                                │                    │
├──┼────────────────┼──────────┤
│四  │通訊監察書之通話內容錄音或譯文是│                    │
│    │否與案情有關。                  │                    │
├──┼────────────────┼──────────┤
│五  │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有無依規定保管及│                    │
│    │銷燬。                          │                    │
├──┴────────────────┴──────────┤
│        右陳                                                │
│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長                                                      │
│                                            檢察官          │
└──────────────────────────────┘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6
監察通訊以截收、監聽、監錄或其他必要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