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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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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13
十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到案之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所提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有無 偽造或變造認為可疑時,應依法扣案,並送有關機關鑑定或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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