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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到案之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所提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有無
      偽造或變造認為可疑時,應依法扣案,並送有關機關鑑定或核對。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2
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到案之被告、犯
    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所提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有無偽造
    或變造認為可疑時,應依法扣案,並送有關機關鑑定或核對。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2
二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受
    刑人所提出之國民身分證有無偽造或變造認為可疑時,應依法扣案送
    有關機關鑑定或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