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四、(起訴或上訴要旨之陳述)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在上訴審 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陳 述,其陳述宜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 得以詳如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去,至於事 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說明。(刑訴法二八 六、二八九、三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