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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4
一百二十四、(起訴或上訴要旨之陳述)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在上訴審
            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陳
            述,其陳述宜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
            得以詳如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去,至於事
            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說明。(刑訴法二八
            六、二八九、三六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24
一百二十四   (起訴或上訴要旨之陳述)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在上訴審
            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陳
            述,其陳述宜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
            得以詳如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去,至於事
            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說明。 (刑訴法二八
            六、二八九、三六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8
八十八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通知
        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正當理由
        無法到庭或須先行離庭者,應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
        該管檢察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
        替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八○ )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於公訴案件,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
        在上訴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
        陳述,其陳述應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可
        繁冗,亦不得以「已見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
        去,至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表示,不可與
        上項陳述混淆。( 刑訴法二八六、三六五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88
八十八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於公訴案件,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
        在上訴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
        陳述,其陳述應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可
        繁冗,亦不得以「已見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
        去,至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表示,不可與
        上項陳述混淆。( 刑訴法二八六、三六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