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四、(起訴或上訴要旨之陳述)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在上訴審 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陳 述,其陳述宜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 得以詳如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去,至於事 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說明。(刑訴法二八 六、二八九、三六五)
一百二十四 (起訴或上訴要旨之陳述)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在上訴審 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陳 述,其陳述宜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 得以詳如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去,至於事 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說明。 (刑訴法二八 六、二八九、三六五)
八十八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通知 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正當理由 無法到庭或須先行離庭者,應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 該管檢察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 替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八○ )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於公訴案件,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 在上訴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 陳述,其陳述應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可 繁冗,亦不得以「已見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 去,至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表示,不可與 上項陳述混淆。( 刑訴法二八六、三六五 )
八十八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於公訴案件,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 在上訴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 陳述,其陳述應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可 繁冗,亦不得以「已見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 去,至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表示,不可與 上項陳述混淆。( 刑訴法二八六、三六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