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23
一百二十三、(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職責)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
            通知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
            正當理由預期無法到庭或全程在庭者,應洽請法院改期或為
            適當之處理,或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該管檢察
            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替執
            行職務。(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七三、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