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三、(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職責)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 通知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 正當理由預期無法到庭或全程在庭者,應洽請法院改期或為 適當之處理,或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該管檢察 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替執 行職務。(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七三、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