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三、(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職責)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 通知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 正當理由預期無法到庭或全程在庭者,應洽請法院改期或為 適當之處理,或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該管檢察 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替執 行職務。(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七三、二八○)
一百二十三 (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職責)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 通知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 正當理由預期無法到庭或全程在庭者,應洽請法院改期或為 適當之處理,或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該管檢察 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替執 行職務。 (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七三、二八○)
八十八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通知 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無故缺席或先行離庭;如有正當理由 無法到庭或須先行離庭者,應事先將其事由陳報該管檢察長,由 該管檢察長指派或自行委託其他檢察官,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接 替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二八○ )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於公訴案件,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 在上訴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 陳述,其陳述應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可 繁冗,亦不得以「已見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 去,至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表示,不可與 上項陳述混淆。( 刑訴法二八六、三六五 )
八十八 檢察官在第一審審判期日,於公訴案件,應為起訴要旨之陳述, 在上訴審判期日,如其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者,應為上訴要旨之 陳述,其陳述應就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之綱領,提要說明,不可 繁冗,亦不得以「已見起訴書或上訴理由書」為詞,而將陳述省 去,至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應於辯論時,詳細表示,不可與 上項陳述混淆。( 刑訴法二八六、三六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