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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律師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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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22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 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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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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