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 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 得其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