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 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 得其書面意見。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所得執行下列法律事務,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共 同為之或得其提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之︰ 一 有關婚姻、親子事件之法律事務,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之代理 或文書作成。 二 有關繼承事件之法律事務,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或遺產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代理及文書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