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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12 條
檢察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法務部、訴訟轄區二審檢察署辦理。
二、地方檢察署自行辦理。
三、選派檢察官助理參加檢察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或其他相關機關舉
    辦之研討會、實務講座、專業課程等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