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法務部、訴訟轄區二審檢察署辦理。 二、地方檢察署自行辦理。 三、選派檢察官助理參加檢察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或其他相關機關舉 辦之研討會、實務講座、專業課程等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