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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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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第 12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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