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人民陳情案件皆須予以登記陳核後送分案處理,以利查考。分案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結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 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