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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2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為免浪費行政資源,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 形訂定本點,惟為利本署查考,仍規範應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