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2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為免浪費行政資源,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
形訂定本點,惟為利本署查考,仍規範應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