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 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 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未 遷出者,議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