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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12
十二、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
      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
      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未
      遷出者,議處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