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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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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職務宿舍之管理、分配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四點所列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
    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四、本監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
    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
    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
    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
    務宿舍。
    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
    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本監員工合於申請職務宿舍資格者,於需借用宿舍時,應填具借用宿
    舍申請單(附件一)。若申請人數超過宿舍間數時,請填寫職務宿舍
    分配積點表(附件二)按積點多寡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
    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六、本監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三十點)
      1.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年二點。
      2.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甲等每次三點。
      2.乙等每次二點。
      3.丙等每次一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一點。
      2.記功一次給三點。
      3.記大功一次給九點。
      4.申誡一次減一點。
      5.記小過一次減三點。
      6.記大過一次減九點。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
    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八、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訪查作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
    查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十、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有規定外,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
十一、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
      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監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
      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
      職務宿舍。
十二、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
      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
      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未
      遷出者,議處之。
十三、借用人遷出職務宿舍時,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