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07.03.21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7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
    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
    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
    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