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拾貳、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 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及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附件七之一)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 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一份送業務承辦 單位存查,一份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