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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壹拾貳、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
        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及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附件七之一)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
        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一份送業務承辦
        單位存查,一份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一份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
      ,一份送業務承辦單位存查,一份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
      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