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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現行應用須知之收費標準係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一百零二年
二月六日檔應字第一零二零零一二五三四三號令訂定。檔案局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
二日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檔案外觀形式、複製及交付方式、複製格式等
皆有更動,爰修正本須知壹拾貳點規定,以符合最新的收費標準,以符合最新的收費
標準。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一、申請應用本署檔案,其費用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應用檔案之收費
    法律依據、申請人繳費方式及流程。
二、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授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