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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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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填列「檔案
      應用繳納費用通知單」(附件七)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國家發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八)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第四
      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