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填列「檔案 應用繳納費用通知單」(附件七)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國家發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八)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第四 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