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 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 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第五聯由會計室存查)。如有複製檔案, 並將複製品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