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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
      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
      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第五聯由會計室存查)。如有複製檔案,
      並將複製品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點收。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
      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
      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第五聯由會計室存查)。如有複製檔案,
      並將複製品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點收。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
      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
      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第五聯由會計室存查),並將複製品交付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點收。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收
      執、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
      第四聯由出納人員存查。第五聯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
      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