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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2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檔應字第一○七○○一三五一
一B號令,修正「檔案閱覽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爰予修正本要點第十二
點之附件,俾符合收取費用之相關規定。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