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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第 12 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
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
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