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業經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
布,並由行政院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依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受僱者陪
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爰將現行
第一項「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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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 一、參考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司法官學院一百零二年組織改造更名,修正本條文法訓所之機關名稱為司法
官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