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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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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12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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