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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申請人應用檔案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
      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檔案
      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
      複製品點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