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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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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 3)收取費用,並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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