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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 3)收取費用,並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 3)收取費用,並由本所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