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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檔案法第 21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