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
分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二.五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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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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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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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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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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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4 年未滿 │ 2.5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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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5 年未滿 │ 2.4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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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6 年未滿 │ 2.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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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7 年未滿 │ 2.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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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8 年未滿 │ 2.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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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9 年未滿 │ 1.9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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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10 年未滿 │ 1.9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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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11 年未滿 │ 1.8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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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12 年未滿 │ 1.6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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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15 年未滿 │ 1.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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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18 年未滿 │ 1.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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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21 年未滿 │ 1.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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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24 年未滿 │ 1.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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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27 年未滿 │ 1.2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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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30 年未滿 │ 1.1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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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年~無期徒刑 │ 1.1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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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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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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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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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年~33 年未滿 │ 1.1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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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36 年未滿 │ 0.9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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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年以上 │ 0.8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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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期徒刑 │ 0.6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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