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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2
十二、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
      分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二.五 分。
┌──────────────────────────────┐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
│3 年~4 年未滿      │        2.5       │        2.3       │
├──────────┼─────────┼─────────┤
│4 年~5 年未滿      │        2.4       │        2.3       │
├──────────┼─────────┼─────────┤
│5 年~6 年未滿      │        2.3       │        2.1       │
├──────────┼─────────┼─────────┤
│6 年~7 年未滿      │        2.2       │        2.1       │
├──────────┼─────────┼─────────┤
│7 年~8 年未滿      │        2.0       │        1.9       │
├──────────┼─────────┼─────────┤
│8 年~9 年未滿      │        1.9       │        1.8       │
├──────────┼─────────┼─────────┤
│9 年~10  年未滿    │        1.9       │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        1.8       │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        1.6       │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        1.5       │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        1.4       │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        1.3       │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        1.3       │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        1.2       │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        1.1       │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        1.1       │        0.8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
│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      1.1         │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      0.9         │      0.7         │
├──────────┼─────────┼─────────┤
│36  年以上          │      0.8         │      0.7         │
├──────────┼─────────┼─────────┤
│      無期徒刑      │      0.6         │      0.6         │
└──────────┴─────────┴─────────┘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12
十二、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
      分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
      議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
      過二.五 分。
┌──────────────────────────────┐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
│3 年~4 年未滿      │        2.5       │        2.3       │
├──────────┼─────────┼─────────┤
│4 年~5 年未滿      │        2.4       │        2.3       │
├──────────┼─────────┼─────────┤
│5 年~6 年未滿      │        2.3       │        2.1       │
├──────────┼─────────┼─────────┤
│6 年~7 年未滿      │        2.2       │        2.1       │
├──────────┼─────────┼─────────┤
│7 年~8 年未滿      │        2.0       │        1.9       │
├──────────┼─────────┼─────────┤
│8 年~9 年未滿      │        1.9       │        1.8       │
├──────────┼─────────┼─────────┤
│9 年~10  年未滿    │        1.9       │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        1.8       │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        1.6       │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        1.5       │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        1.4       │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        1.3       │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        1.3       │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        1.2       │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        1.1       │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        1.1       │        0.8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        刑期        │    初犯、再犯    │      累犯        │
├──────────┼─────────┴─────────┤
│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三級最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      1.1         │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      0.9         │      0.7         │
├──────────┼─────────┼─────────┤
│36  年以上          │      0.8         │      0.7         │
├──────────┼─────────┼─────────┤
│      無期徒刑      │      0.6         │      0.6         │
└──────────┴─────────┴─────────┘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符合逕編 3  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
      6 分之 1  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
      小組研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
      不得超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                              │3 級最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2
十二、符合逕編 3  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
    6 分之 1  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小
    組研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
    超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                              │3 級最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2
十二、符合逕編 3  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
      6 分之 1  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
      小組研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
      不得超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                              │3 級最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2
十二、符合逕編 3  級受刑人,依下表所列標準起分,但羈押日數逾刑期
      6 分之 1  或刑期在 30 年以上羈押日數逾 5  年部分,得由管教
      小組研議依每月晉分比率酌增起分 0.1  至 0.5  分,但最高起分
      不得超過 2.5  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一律以 2.3  分起分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
      │3 年~4 年未滿              │2.5       │2.3       │
      ├──────────────┼─────┼─────┤
      │4 年~5 年未滿              │2.4       │2.3       │
      ├──────────────┼─────┼─────┤
      │5 年~6 年未滿              │2.3       │2.1       │
      ├──────────────┼─────┼─────┤
      │6 年~7 年未滿              │2.2       │2.1       │
      ├──────────────┼─────┼─────┤
      │7 年~8 年未滿              │2.0       │1.9       │
      ├──────────────┼─────┼─────┤
      │8 年~9 年未滿              │1.9       │1.8       │
      ├──────────────┼─────┼─────┤
      │9 年~10  年未滿            │1.9       │1.7       │
      ├──────────────┼─────┼─────┤
      │10  年~11  年未滿          │1.8       │1.6       │
      ├──────────────┼─────┼─────┤
      │11  年~12  年未滿          │1.6       │1.4       │
      ├──────────────┼─────┼─────┤
      │12  年~15  年未滿          │1.5       │1.2       │
      ├──────────────┼─────┼─────┤
      │15  年~18  年未滿          │1.4       │1.2       │
      ├──────────────┼─────┼─────┤
      │18  年~21  年未滿          │1.3       │1.0       │
      ├──────────────┼─────┼─────┤
      │21  年~24  年未滿          │1.3       │1.0       │
      ├──────────────┼─────┼─────┤
      │24  年~27  年未滿          │1.2       │0.9       │
      ├──────────────┼─────┼─────┤
      │27  年~30  年未滿          │1.1       │0.9       │
      ├──────────────┼─────┼─────┤
      │30  年~無期徒刑            │1.1       │0.8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逕編 3  級最高起分表                  │
      ├──────────────┬─────┬──────┤
      │刑                        期│初犯、再犯│累        犯│
      ├──────────────┼─────┴──────┤
      │3 年~30  年未滿            │比照適用新法受刑人逕編 3│
      │                            │級最高起分表            │
      ├──────────────┼─────┬──────┤
      │30  年~33  年未滿          │1.1       │0.8         │
      ├──────────────┼─────┼──────┤
      │33  年~36  年未滿          │0.9       │0.7         │
      ├──────────────┼─────┼──────┤
      │36  年以上                  │0.8       │0.7         │
      ├──────────────┼─────┼──────┤
      │無期徒刑                    │0.6       │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