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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2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辦理。
二、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將「晉分」改為「
    進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