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結訓前合併計算 在矯正署研習及機關實習之所有成績,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點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第九點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列冊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