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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2
十二、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結訓前合併計算
      在矯正署研習及機關實習之所有成績,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點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第九點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列冊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受訓人員之訓練總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結訓前合併計算
      在矯正署研習及機關實習之所有成績,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點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第九點加計扣減相關分數後,列冊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3
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本署研習
    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九點加計扣分後,提受訓學員輔導委員會審議並
    列冊層報本署署長核定。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3
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輔導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訓所研習
    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九點加計扣分後,提輔導組會議審議後,列冊層
    報矯訓所所長核定。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3
三、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輔導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訓所研習
    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九點加計扣分後,提輔導組會議審議後,列冊層
    報矯訓所所長核定。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3
三  學員品德操守成績,應由輔導員於學員結訓前合併計算在矯訓所研習
    及機關實習之品德操守成績,並依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五
    點及請假注意事項第九點加計扣分後,提輔導組會議審議後,列冊層
    報矯訓所所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