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規定第三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並配合前點調整各項用語。 二、為確立扣減分數之法源依據,爰述明獎懲要點及請假注意事項之全名。 三、為避免各項成績核定受機關首長差假情形影響,爰將現行規定第三點署長調整為 矯正署長官,以增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