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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2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現行規定第三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並配合前點調整各項用語。
二、為確立扣減分數之法源依據,爰述明獎懲要點及請假注意事項之全名。
三、為避免各項成績核定受機關首長差假情形影響,爰將現行規定第三點署長調整為
    矯正署長官,以增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