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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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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12
十二、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應將審查後之正確財產資 料逕行註記於另表後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如有必要,亦 得請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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