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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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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應將審查後之正確財產資
      料逕行註記於另表後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如有必要,亦
      得請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