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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2
十二、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應將審查後之正確財產資
      料逕行註記於另表後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如有必要,亦
      得請其限期補正。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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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而其申報資料有待補正者
      ,應通知申報人限於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