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 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 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 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