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法 院應即告知被告或辯護人,以利其防禦。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認為可能變更時,得告知檢察官。如係另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併案 審理時,並應將併辦案件之犯罪事實或其要旨告知檢察官、辯護人 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