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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12
十二  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法
      院應即告知被告或辯護人,以利其防禦。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認為可能變更時,得告知檢察官。如係另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併案
      審理時,並應將併辦案件之犯罪事實或其要旨告知檢察官、辯護人
      及被告。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  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法
      院應即告知被告或辯護人,以利其防禦。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認為可能變更時,得告知檢察官。如係另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併案
      審理時,並應將併辦案件之犯罪事實或其要旨告知檢察官、辯護人
      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