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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12
十二、檢察官就偵查中之案件需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其係地方法院
      管轄之案件,應由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其係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之案件,應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檢
      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
      前項案件屬於相牽連之案件,認有在管轄區域外實施搜索、扣押之
      必要者,得逕向有管轄權之任一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