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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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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12
十二 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書記官應於處分確定後七日內發還扣 押物及保證金,並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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